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学院领导班子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要求,根据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工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党委对本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学院院长对学院意识形态负重要责任。学院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学院各党支部书记是各党支部的主要责任人,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的师生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意识形态工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和教师年度考核,与学院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党的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四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经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学院各党支部承担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支部师生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加强对本支部党员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在支部教师评奖评优、职称评审、出版教材等各项工作中严格把关。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负责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有错误言论的师生,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斗争。
第六条 学院各党支部每年年终述职中应向学院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同时,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院教师的年度考核,学院班子成员将意识形态工作状况作为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七条 学院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直至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对中央、省委或者学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对所管理的党员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决定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经审批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丧失对主管主办或管辖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五)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追究集体责任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
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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