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强乃社研究员应邀做了以“论法治的合理性”为题的学术报告。院长刘进田教授主持了报告会。
报告的逻辑主线为法治的合理性的一个过程: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程序合理性,论证内容围绕此展开。(一)结合古今,结合中外提出法治合理性的问题。举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种形式合理性,但是在现实当中,人与人的真正意义的平等却是很难做到。(二)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以及马克思的批判。(三)法治的实质合理性。在韦伯看来,实质合理性是基于价值判断的。强教授认为当前中国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的依法治国,是由法治的形式性走向程序的实质合理性。在分析西方福利国家时提出它们是“生产领域的问题在生活领域解决”的,而且在生活领域所遇到的情况又是错综复杂很难用尺度衡量的,这样实质合理性遇到的问题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越帮越穷”,从而肯定了我们国家政党制度一定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四)走向法治的程序合理性。这是所论证观点的重点所在,强教授剖析研究了哈贝马斯提出的一个比较新的观点,他认为权力主要是人们在公共舆论中形成的话语性的力量,从不同的层面和方面影响社会管理权力,影响权力的合法性。这种话语性的力量形成的交往权力,应该作为国家和社会权力的支撑,以保证人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权力和货币在现代社会中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最具有交往合理性的则在于语言行为之上,这是其话语伦理学的基础。
强乃社研究员在其研究领域并结合最近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最新内容为理论背景,阐述的论法治的合理性在哲学和法学方面都有重要的当代意义。报告结束后与会师生围绕法治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